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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署名有讲究 不同署名方式权益不同           ★★★
 

 

 

房产证署名有讲究 不同署名方式权益不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转摘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1 15:29:54

近段时间,本报接到不少年轻人咨询,婚前要买房子了,由于房价高,不少需要父母的首付款资助,夫妻还贷款,这时在合同、办证署名上有一些疑问,不同署名方式到底对以后房产的归属有什么影响?本报特意整理了几种署名方式,供即将购买婚房的年轻人参考。  产权证登记在“准夫妻”名下:这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首付款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婚的情况,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的钱款。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的话,虽然“准婚房”还是被认定为双方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父母有权索回出资的钱款,外地法院出现过这样的判例。bbs.rexian.net.cn3 Q) [- ^) N  i) O7 I7 t% H
  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名下:此种情况房屋被认定是父母的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父母的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父母享有或承担。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一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向父母的借贷,要求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
  产权证登记在“男方和父母”名下: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被认定是男方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男方和父母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男方和父母享有或承担。而男方的相应产权份额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新《婚姻法》,并不因结婚而产生共有的结果。但如果结婚后,夫妻双方用婚后的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女方虽无法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男方和父母返还并平均分割。产权证登记在“女方和父母”名下的也是这样。武汉房产,武汉二手房,热线房产$ L1 F8 o  m( b" ~( l
  产权证登记在“父母和准夫妻”名下:若采用这种方案,房屋被认定是准夫妻和父母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被认定为四人的共有债务,相应的增值或贬值也由四人共同享有或承担。如果结婚后,仅用夫妻双方的婚后收入还贷的,双方离婚,对于已支付的贷款本息可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享有该部分的权利。
  产权证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这种情况需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对于以上种种产权登记的方案,并不存在正确与错误的问题,只是不同的方案必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不过,准婚房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除了法律因素、感情因素,还因父母的介入变得异常复杂,因此,专家建议,当事人除了充分了解各种方案的法律后果外,还应妥善处理各种关系,保存好各种凭证,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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