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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避免遗嘱留下纷争         
 

 

 

任何避免遗嘱留下纷争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2 16:54:37

 38岁的王均瑶在生命的最后时刻留下了关于自己名下股权分配的遗嘱,从而确保自己和家族企业的财产得到了平稳过渡;相比之下,陈逸飞的突然辞世,不仅给人们留下了遗憾,也给自己数亿元财产的分割留下了巨大的悬念。

  这不禁让我们想到遗嘱这个话题。在很多人的眼里,遗嘱是一件与死亡联系在一起的事情,不堪提,不愿提;而事实上,随着社会再婚率的提升、高收入阶层的低龄化和公民对私有财产保护意识的增强,作为一种妥善的转移财产方式,立遗嘱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有相关数据表明,现在开立遗嘱的人数比以往明显增多。
  不过,翻开社会新闻,就会发现关于“遗嘱”的纷争确实不少。一方面是人们对如何开立有效的遗嘱缺乏必要的了解,一方面是在对遗嘱的操作中有一些不当之处。因此,我们在介绍立遗嘱的相关程序之外,还就立遗嘱中一些重要环节进行案例解读。
 
遗嘱的五种形式
  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公证遗嘱是五种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遗嘱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去办理,如果遗嘱人确有实际情况,如由于疾病而无法出门或者出门困难,可由第三方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在订立公证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需要填交公证申请表,并出具自己的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并且由公证部门对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够给予公证。
  而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程序上要简便一些。自书遗嘱,就是由遗嘱人亲自写一份书面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方能够生效。
  代书遗嘱则一般发生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代书遗嘱要求有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注明年、月、日即可生效。
  录音遗嘱与代书遗嘱相类似,在遗嘱人书写有困难或不愿请人代书的,可以口述通过录音设备以录音磁带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遗嘱意愿,但在口述录音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防止录音遗嘱被人剪辑、伪造或篡改。
  口头遗嘱则是遗嘱人在涉及生命垂危或严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危急情况下,应对的一种遗嘱形式。口头遗嘱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继承法》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在所有遗嘱形式中,口头遗嘱证明力最差,且容易发生纠纷,所以遗嘱人在事先立遗嘱时一般不要采用口头形式;立有口头遗嘱,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用其他方式重新订立。
 
要点:遗嘱内容仅限个人名下财产
案例回放:
  李川夫妇在海防路上拥有一套面积达112平方米的房屋。夫妇俩养育了3个子女。二女儿李丽患有精神病,既未结婚也没有工作,平日生活全靠李川夫妇照顾。1997年,李川夫妇和子女们商量后订立家庭协议:两人百年后,房产由李丽继承,其他子女明确表示放弃继承。1998 年12月,妻子王美英在律师的见证下订立遗嘱:由患精神病的女儿李丽继承其名下的房产。次年2月,王美英去世。此后不久,李川改变了主意,订立了一份新遗嘱:由小女儿李云继承这处房产。2003 年5月,李川因病去世。家庭为房产由谁来继承起风波。
律师解读: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遗嘱人只能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的继承进行相应的处置。尤其是在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夫妇双方的遗嘱内容仅限于处分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名下的那一部分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李川的妻子王美英在去世前留下遗嘱,将自己名下的财产交由二女儿李丽来继承,也就是说房屋的一半产权由李丽所有;因此李川只能够处分自己所拥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他所订立的遗嘱是部分失效的。
  此外,案例中还涉及到了《继承法》中的另外一条规定,那就是: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李川夫妇的二女儿李丽系精神病患者,且没有工作,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李川在遗嘱中剥夺她的继承权的内容应当视为无效。
  因此,本案例中的这套房产,应由二女儿李丽继承其母亲名下的二分之一产权,加上其父亲的一半产权的三分之一,即她继承这套房产的三分之二的产权,其余的三分之一产权由小女儿李云继承。
  此外,两位律师还提醒读者,新《婚姻法》的颁布,对财产继承的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新《婚姻法》中,确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遗嘱的订立中,涉及到夫或妻自由财产的认定将更加复杂,这是遗嘱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应当考虑到的。
 
要点: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案例回放:
  2000年8月,69岁的老人邱老太太因病去世了,这位生前默默无闻的老人,死后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原来,老人生前曾经立下三份内容不同的遗嘱,对她价值百万元的财产进行了不同的处分。其中最早的一份遗嘱立于1998年,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将财产全部留给了女儿吴静;第二份遗嘱立于1999年,将自己的财产平均分与女儿吴静、侄子邱民,并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第三份遗嘱则是在老人去世前,由他人代书,遗嘱内容为自己的财产全部由侄子邱民继承。
  对于三份完全不同的遗嘱,执行的时候以谁为依据?哪一份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律师解读:
  遗嘱人有权变更自己的遗嘱内容,但是不同形式的遗嘱,其法律效力不相同,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公证遗嘱。在《继承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在本案例中,实际的执行应当以第二份遗嘱,即经过公证的遗嘱进行,将老人的财产平均分给女儿和侄子继承。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同时存在多份遗嘱,且遗嘱的内容互相矛盾的情况,首先是以是否经过公证作为裁定的标准,五种形式的遗嘱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其他形式的遗嘱,则是按照遗嘱确立的时间顺序,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当同时存在两份或者两份以上的公证遗嘱,是以最后订立的公证遗嘱为实际执行标准。
 
要点:遗嘱见证人资格有要求
案例回放:
  被继承人冯先生和其妻子育有3个子女,两男一女。1993年,冯妻因病去世。1997年12月底,冯先生的长子病故,留下了孙女冯玉。2004年8月,冯先生病故。冯先生生前曾花14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产。由于冯先生生前一直与女儿冯琴生活在一起,所以,冯先生死后,房子便由冯琴居住。因为这套遗产房屋的归属问题,侄女冯玉提起了诉讼。冯玉提出,祖父病故后未留下遗嘱,自己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对遗产房屋的代位继承权,遂请求法院依法对祖父留下的房屋进行分割。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冯琴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自己代父亲书写的遗嘱。冯琴称,这是2004年8月父亲口述,自己代书的。这份遗嘱载明:“我(被继承人冯先生)和冯琴共同生活多年,病重期间由冯琴为我医治和护理,我愿将所有财产由冯琴继承……”遗嘱上有冯先生的印章。
律师解读:
  根据《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然而,《继承法》中也对见证人的资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例中,冯琴作为继承人,是没有资格代书父亲的遗嘱,并充当见证人的,案例中涉及的遗嘱违反了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是不能成立的。但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长期与被告冯琴共同生活,有大量证据证实冯琴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大的赡养义务,因此在继承份额中对冯琴应该予以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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