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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理财”须具备专业知识
作者:吴兰友 文章来源:上海金融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 17:26:05
根据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发布的《2008银行理财产品评价报告》,占银行理财产品近半份额的连接境外股票、商品、利率和汇率的产品,在2007年出现大面积低收益、零收益甚至负收益现象。银行方面,不仅中资银行暴露出产品设计方面的缺陷,外资银行的产品也表现出结构设计越来越复杂、产品投资价值却不尽如人意的现象。 近几年,商业银行推销理财产品的积极性堪比过去揽储的积极性。2007年,我国理财市场的理财金额达8000亿元,较上年增长约70%。若按每年保持40-50%的速度增长,今后5年内理财金额将达2万亿元。 不过,理财产品并非字面上那样简单,其是由银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相对于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更为稳健。但从本质上讲,银行理财还是属于金融投资品,决定了其风险的必然性。近几年,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之所以快速增长,主要就是依靠银行的信用,人们往往看到理财产品的高收益,而忽略风险性。 事实上,有些理财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可能带来风险。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些银行理财产品并非银行一家来操作,背后是投资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等理财团队。根据约定,银行只要完成产品销售就可得到不菲的管理费。而根据客户和银行的协议,若最终收益在基准收益内,银行仅收取固定管理费;若收益率超过基准,银行按一定比例提取浮动管理费。收益率越高,提成比例越高。若理财亏损,根据"免责条款",银行平安无事,损失由客户承担。 再如,有的理财产品宣称,预期收益率为15%,但投资期限为18个月,转换成年收益率则是10%。还有的产品预期收益率为3.8%-10%(上不封顶),说明书上注明:如产品年化收益率高于3.8%(扣除相关费用后),投资管理团队对高于3.8%,低于8.8%(含8.8%)的收益部分按3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对高于8.8%的收益部分按50%的比例收取业绩报酬。由此看来,诱人的高收益按规定的比例,最后分到投资人手里所剩无几。 银行理财产品发生零收益现象,警醒人们,投资理财产品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和专业知识,须有能力对相关产品进行深入研究。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和专业知识教育,至少应认识到,银行理财≠储蓄存款,预期收益≠实际收益,口头宣传≠合同约定,别人说好≠适合自己,投资理财≠投机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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